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工信企业函〔2022〕611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pdf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河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培育服务等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省工信厅强化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本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政策,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工作原则,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结合我省产业现状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信厅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特色化指标,其他评价和认定标准,遵照国家《办法》执行。

    第九条 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认定,按照国家《办法》规定,由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自评或申请。

    依托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http://gxt.hebei.gov.cn/main/),省工信厅建立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管理系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进行审核管理;每批次通过认定企业的信息将由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统一导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第十条 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常态化申报,定期开展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企业向省工信厅正式推荐。每季度,省工信厅适时组织资格审核、实地抽查,分批次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告为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实施常态化申报,每半年认定一次。经公告的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初审,将合格企业向省工信厅正式推荐。省工信厅适时组织专家审核、实地抽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告认定为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提出申请,由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省工信厅正式推荐。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工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更新的信息由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导入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管理系统备案管理。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信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省工信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工信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由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发挥我省各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构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政策叠加,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支持政策落地,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支持项目。鼓励各地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十九条 经确定的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省工信厅发挥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作用,整合优质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协调推动退税减税、融资担保、稳岗就业、信贷投放、投资项目、用地用能、环保白名单、产学研合作和节能绿色发展等政策惠企;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开展企业股权融资对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荐企业参加中博会、数博会、APEC会议等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条 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激发涌现出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其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等方面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原有效期内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2022年10月9日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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