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得为地方国企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二、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四、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六、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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