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担保公司在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中优于银行担保的比较分析

    建设工程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如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一个工程中要签订许多种合同。每一个参与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量都以及最终建设产品的质量相关。改革开放后,中国建筑企业逐渐走向海外,开始接触和认识工程保证担保这一国际惯例;同一时期,世界银行、亚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也开始为中国的一些大型建设项目提供贷款,给这些项目带来了严格的工程担保体系;为帮助中国企业开展海外承包工程和承揽世行、亚行项目,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开始涉足保函业务,初步建立起了其担保业务规程和担保产品体系。由此工程保证担保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一些担保公司的关注和重视。众所周知,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灵魂,在采用标准合同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做法。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它对规范建设市场、防范建设工程履约风险特别是质量风险、降低建设业的成本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工程保证担保是在工程建设中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工程保证担保能促使建设各参与方主体树立诚信守约意识,加强诚信履约的自觉性。通过对建设项目前期预控、实施过程事中管控、项目完工终控等多种手段并用,形成一种保护守约、惩戒违约行为的环境。通过建立和实施索赔机制,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从而达到最终实现合同目标的目的。使优质诚信的企业可及时获得担保保证;不守信企业被市场淘汰。

    在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方提供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金额的现金或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作为担保保证。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进步,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建设量也越来越大。现金保证和银行保函保证的缺点和不足逐渐显现出来。工程施工承包方要求全面取消履约保证金呼声也越来越大。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在全国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文件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推出可以实现进一步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从而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显而易见,缴存保证金作为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对工程建设承包方存在较大的资金占用。而项目建设前期承包方往往对流动性资金有着实际的需求,缴存保证金导致的对资金的占用不利于项目前期顺利进展。有时承包企业可能为了顺利按期开工项目而不得不通过高息融资方式取得项目前期急需的资金。这往往会增加承包方项目建设成本,进而增加项目承包方违约风险。同时缴存了保证金对承包企业的资金占用会导致企业不愿或不敢继续承接新的项目,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承包方某些单项方面发生违约时,此时的发包方往往是通过简单的没收保证金的方式对承包方进行处罚,期望减小因承包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这并不是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甚至容易造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矛盾激化,进而出现项目发包方对项目承包方实施项目清场,重新招标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项目工期大幅延长,进而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于发包方也是苦不堪言,两败俱伤。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以出具银行保函的方式作为对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替代也存在着很多的缺点和不足。金融机构给建设承包企业出具工程履约保函这项业务本身就不是其主业,一般都是企业中标后在其开户的银行请求为其开具保函,银行应企业请求在企业授信额度内为企业出具一般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担保保函。银行在出具保函后应该成为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参与方。显然,银行不会设置专业部门和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保中、保后管理。在银行保函模式下,担保的市场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市场的担保主体就是银行,它与被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构成一种三角形的关系。在承保方面,银行对担保业务的操作视同信贷,承包商一般是直接向银行申请担保,而在对保函的赔付方面,银行则将之视同一般承兑票据,只要受益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上规定的程序并出示相应文件,即可赔付。从对担保市场的监管来看,银行对担保业务的操作虽然视同信贷,但在业务分类中是被列入表外业务的,所谓表外业务就是业务经营的收支都不进入银行正式的资本与资产负债表,所以担保业务不在传统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的监管范国。而建设项目往往工期较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作为出函方的银行在出函后并不参与保中、保后管理,这样来看只是虚增了一个担保方。其实这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利。工程保函大多为见索即付保函,一旦出现保函受益方提出索赔要求,对银行立即就会造成赔偿损失。另外,一年期保函期限也显得较短,和建设工期往往差距较大,保函到期后如果后续工程建设产生问题,发包方就存在失去保证担保责任风险。

    在加强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上,指导意见要求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显而易见,专业性工程担保公司在实现上述要求时就容易做到。担保公司在为承包方提供工程担保前会有专业的人员按照专业的担保公司控制流程实施项目尽调、合规审查等一系列风险评估。由担保公司直接出具的保函也很容易就能克服上述保证金担保和银行保函的所有不足。而且,担保公司能够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到项目保中、保后管理工作中,能实时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有效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能最大程度的防范索赔情况的出现。避免造成合同当事双方都产生损失的情况出现。实现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能有效避免上述参与方反而实际不管事的不利各方的情况出现。

    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不仅业务专业而且有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会同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评估。对于担保公司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存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未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在保函登记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撤销或变相撤保的;安排债权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等行为。可以作为不良行为企业信息记入工程担保信息平台予以公布。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诚信守序的市场秩序无疑会产生很好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担保公司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也有利于担保公司不断规范工程担保业务开展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能够不断的促使担保公司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员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从而切实实现和发挥担保公司在工程担保中的作用。

    总之,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全过程各项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随着指导意见在各地的具体实施加上专业担保公司保函逐步替代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的逐步推进,对于引导市场各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会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今后在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履约能力一定会有很大的提升。(来源:中国担保杂志)

 

2020年4月1日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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